问: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或信誉卡纠纷等案件中,因疫集团或企业以受疫情影响失去全部或部分支出来源为由 ,情构提出延期出借欠款、成无迟还调减违约金或免除部分还款义务的法抗,应如何处置 ?
答 :关于金融借款合同或信誉卡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力借合同,特别是款人可延款在电子支付普遍经常经常使用的背景下,疫情通常并不属于因客观要素形成合同无法实行的贷还阻碍,故在该类金融案件中普通不宜以疫情属无法抗力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 。因疫
如借款人确因疫情住院治疗等客观状况致其无法及时出借欠款,情构构成无法抗力的成无迟还 ,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法抗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则处置 ,力借但应在相关状况解除后的款人可延款合理期限内及时实行还款义务 。如疫情确对集团或企业支出构成较大影响的贷还,法院可在相关案件中组织当事人协商,因疫促进金融机构依照金融监管机构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过度调整信贷还款布置,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尽量防止存款减速到期或延迟解除合同等“抽贷”“断贷”行为 ,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此外,对金融机构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 ,超出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支持范围的部分,依法不予保养 。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石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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